爱得浓烈交缠留影纪念 检察官:裸照千万别乱拍!

检察官提醒,裸照千万别乱拍。(图/取自LibreStock网站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爱情速食年代,初尝禁果的年纪越来越轻。但有检察官PO文提醒,年轻人感情方面无法拿捏,很有可能在爱情的迷幻下,拍下裸露的照片;但若爱情退烧,这些照片被对方公开,造成的损害,将难以估计。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王硕志指出,在网路上散布裸露照片,首先要面对的一定是刑法第235条第1项的「散布猥亵物品罪」,该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所以,若裸照中的主角还涉及猥亵动作,则散布照片者将面临最高2年之刑责

王硕志也说,这个散布行为将会严重影响被害人声誉,被害人另外可以提出妨害名誉的告诉。依据刑法第310条第2项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故散布照片者是以散布图画照片方式,令被害人的名誉受损,可依该条第2项判处2年有期徒刑。

此外,若被害人是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偷偷拍摄,王硕志表示,这将面临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的刑罚,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因此偷拍裸照即属无故以照相方式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最高处以3年之刑责。此外,拍摄后还将照片上网散布,依刑法第315条之2第3项规定:「散布前条(即第315条之1)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所以散布行为会加重到最高5年之刑责。

王硕志更进一步提醒,依据民国107年1月3日公布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倘被害人未满18岁,就算自愿被拍摄,只要拍摄内容涉及性交或猥亵行为,拍摄者一样要被罚,而且是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责。再进一步言,若被害人不愿意而用强暴胁迫等方式拍摄,依同条第3项:「以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制造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这时面临的刑责将是「7年以上」的超级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