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志/解锁情人手机查劈腿 断了情缘还揹刑责

▲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锁他人手机,偷看对话内容将涉刑责,就算彼此是你侬我侬的男女朋友也不行。(图/CFP)

小美大雄是同一所大学学生,因共同修某一堂课而相识,坠入情网,成为同学羡慕的情侣。两人交往数月后,小美发现最近大雄和她相聚时常心不在焉,即使只有两人,大雄仍滑手机和他人聊天,甚至会避开小美和他人讲电话。小美认为,对方一定有什么秘密瞒着她。

某日,小美趁大雄去打篮球时,偷偷拿起对方的手机,尽管大雄的手机有设定荧幕图形锁,但小美早就记下解锁密码,解锁后便看起他和别人的LINE对话纪录。果不其然,大雄早已变心,与其他女子以「老公」、「老婆」互称,好不亲热。难过且生气的小美,拿着手机到篮球场兴师问罪,大雄觉得颜面尽失,便跑到警局对小美提告。

小美偷看别人手机的行为,在道德上不妥,但有严重到会被刑事处罚,留下前科吗?

好奇心是人的天性,尤其面对感情,更想要知道、甚至掌握对方的一举一动,因而想窃探对方的私密。上述案例中,小美利用与大雄平常的相处,知悉对方的手机解锁密码,然后趁其未留意之际,窥探手机内的私密对话,或许在情感道德层面上有一丝同情的空间,毕竟是大雄对感情不忠在先,但在法律层面上,却触犯刑法第358条之妨害电脑使用罪。

刑法第358条之妨害电脑使用罪规定:「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大雄手机设定的荧幕图形锁就是法条规定的「电脑之保护措施」,小美为了感情上的原因,未经对方允许并迳自解开荧幕图形锁,就触犯了规定。

然而,大雄出轨在先,小美为了保护自己的感情而去探查对方隐私,可否主张并非法条所谓的「无故」呢?过去虽然有新闻刊载「夫妻双方负有维护婚姻贞洁的忠诚义务,配偶为了去除婚姻贞节的疑虑,侵犯私领域时,应被视为维护婚姻贞洁所做的必要努力」,因此翻摄电脑资料,与妨害秘密构成要件的无故并不相符,地检署予以不起诉处分。但亦有法院持相反见解,认为「夫妻双方固互负忠贞以保障婚姻纯洁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义务,以维持夫妻间幸福圆满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须被迫接受他方全盘监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动之义务,自不待言。故不得借口怀疑或有调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认有恣意窥视、窃听他方,甚至周遭相关人士非公开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之举措,率谓其具有法律上之正当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号判决参照)。

不论如何,就算采取前者较宽松的认定标准,也仅适用于婚姻关系中,而小美和大雄只是男女朋友,因此女方恐难以因男方出轨在先而主张窥探行为并非无故。恋爱中的两个人,不管在怎么亲密,从法律上来看,都是两个独立的个体,个自拥有自己的隐私,若感情产生波澜,请以正向方式沟通化解,不要采取违法行径,不然就像小美一样,赔了「男友」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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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志,士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