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志/患病影响安全驾驶 肇事恐揹过失致死罪责

▲开车存有高度风险,每位驾驶人应随时注意自己身体状况,以维护交通安全。(图/视觉中国)

据报载,高雄一名男子驾车途中,因心脏不适引发急性中风,瞬间意识不清,肢体无力无法操控车辆,因而直接撞击前方停等红灯的4辆机车,造成2死2伤的悲剧

肇事男子在法庭中辩称:「因为我有心脏病还有中风,我不能保障我的身体状况不会出问题,当时我已不省人事。当天开车前我没有觉得身体不舒服、都好好的,我不知道心血管疾病有急性脑中风风险,医生好像都没有跟我说我是脑血管疾病的高危险群。」经高雄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均认其有过失致死罪责,最后判刑1年5个月有期徒刑定谳。

人的身体不可能无时无刻均健康无恙,但健康不佳时,可否为了自己的一时方便而执意驾车外出,上述的案例着实令人心生警惕。《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 条第4 款前段规定:「汽车驾驶人患病影响安全驾驶者,不得驾车。」究其立法意旨,认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乃是存有高度风险性之行为,因此课予每位驾驶人应随时注意自己身体状况之义务,以维护交通往来之安全。当车辆驾驶人因病无法安全驾驶时,千万不要勉强上路

但很多人往往忽略了这条交通规则所要求的,不仅只是「驾车之前」或「驾车当下」身体不适的情况,甚至连身体患有痼疾,而该疾病倘有发作的高度可能,可能导致无法安全驾驶车辆的情况,亦是该条交通规则所禁止驾车的对象。在法院判决实务中,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号判决与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53号判决就都是采取这样的见解,课予车辆驾驶者在行车前,除了要检查车况」与「身况」外,甚至连本身是否有因痼疾引发意识障碍、肢体无力等突发状况的「高度危险」,亦应一并考量进去。

上述案例中,该男子虽然开车前未有感觉到自己身体不舒服,但因为该男子曾因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心脏病等疾病就医,之后亦多次进出医院诊治心脏相关疾病,明知为脑血管疾病之高危险群,可能因该等疾病致肢体无力或意识丧失,一旦病发,面临行车时各种突如其来之交通状况将无法妥善回应,如仍执意驾车外出,亦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 条第4 款之「患病影响安全驾驶」。因此,该男子经两个审级的法院判决,都认为其驾车有过失,需担负过失致死的刑责

倘若自身健康不佳,甚而经医生评估会有突发性昏迷或无力等情况,千万不要勉强驾车上路,否则当己身痼疾发作导致无法正常驾驶,不啻让自己处在孤立无援的马路虎口,除了危及自身安全外,对于其他用路人如同一枚不定时炸弹。(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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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志,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