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中风、心肌梗塞 检察官:不定时炸弹!勿勉强上路
▲若有心脏病史,检方建议不要勉强开车上路。图为日前新北市车祸现场,游览车司机因心肌梗塞,肇事撞毁车辆、民宅。(图/记者林炜杰翻摄)
近来经常发生某些车祸案件,是因驾驶开车途中,突然急性脑中风或心肌梗塞等心脏病,结果失去意识,发生车祸。有检察官PO文指出,若有相关病史者,建议尽量不要勉强上路,以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患病影响安全驾驶罪」;更何况肇事后,面对的民事赔偿责任,更让人吃不消。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王硕志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 条第4款前段「患病影响安全驾驶罪」规定:「汽车驾驶人患病影响安全驾驶者,不得驾车。」究其立法意旨,当系认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乃是存有高度风险性之行为,因此课予每位驾驶人应随时注意自己身体状况之义务,以维护交通往来之安全。所以车辆驾驶人在因病无法安全驾驶的时候,千万不要勉强驾驶交通工具上路。
王硕志指出,但很多人往往忽略了,这条交通规则所要求的不仅只是「驾车之前」或「驾车当下」身体不适的情况,甚至连身体患有痼疾,而该疾病倘有发作的高度可能,可能导致无法安全驾驶车辆的情况,亦系该条交通规则所禁止驾车的对象。在法院实务中,有多个判决就都是采取此见解,课予车辆驾驶者在行车前,除了要检查「车况」与「身况」外,甚至连本身是否有因痼疾引发意识障碍、肢体无力等突发状况的「高度危险」,亦应一并考量进去。
王硕志进一步说明,虽然开车前未有感觉到自己身体不舒服,但若曾因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心脏病等疾病就医,之后亦多次进出医院诊治心脏相关疾病;已明知自己为脑血管疾病之高危险群,可能因该等疾病致肢体无力或意识丧失。则一旦病发,面临行车时各种突如其来之交通状况将无法妥善回应,此时行为人如仍执意驾车外出,亦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患病影响安全驾驶罪」。
王硕志最后呼吁,身体不适合开车的情况,很容易为驾驶人所忽略,倘自身健康不佳,甚而经医生评估会有突发性昏迷或无力等情况,千万不要勉强驾车上路。否则一旦于驾驶途中,因为己身痼疾发作,导致无法正常驾驶,不啻让自己处在孤立无援的马路虎口,除了危及自身安全外,对于其他的用路人,也形同一枚不定时炸弹,倘不幸肇事,不论对任何一方,都是莫大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