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霸凌记恨20年 1夜烧4同学家判刑15年定谳
▲魏姓男子记恨20年,纵火烧4间房屋,今遭判刑定谳。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视觉中国)
台中市42岁男子魏宏志,认为就读高职、专科期间的几名同学言语霸凌自己,竟记恨20多年,2016年底,在1个晚上骑机车来回上百公里,到台中、彰化4名同学家中纵火,还好没闹出人命。最高法院审理后,8日维持二审见解,将他依照「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杀人未遂等罪,判刑15年定谳。
本案发生于2016年12月27日凌晨,台中市、彰化县等4处地点,陆续传出火警,经过调查后,检警锁定当时40岁的台中市男子魏志宏,并将他逮捕到案。魏男到案后坦承犯案,他供称,念书时常遭同学嘲讽、奚落成绩不好,出社会后也说他成就不好,让他既受伤又愤怒,因此到高职、专科的3名同学与某位「梁姓友人」(魏男记错)家中,以含有汽油的不明液体、打火机纵火。检方依照杀人未遂罪对他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期间,传唤魏男纵火的几名被害人,但被害人均表示忘记这些事情。另外法院也对魏男精神鉴定,结果认定他犯有精神疾病。一审法院将他判刑,二审台中高分院审理后,发现其中2名被害人居住于电梯大楼,魏男纵火行为波及其他住户中的儿童,因此台中高分院改认定魏男犯下2个「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罪」以及2个「杀人未遂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施以监护5年。
案件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8日驳回上诉。最高法院认为,魏男可预见住宅内有儿童居住,仍执意纵火,因此二审判决并无任何违背法令之处。魏男上诉时,仅对二审采证认事、量刑之职权行使及原判决已说明之事项,任意指摘。因此最高法院认为魏男上诉违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驳回,维持有期徒刑15年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