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冀华/捡尸 小心触犯趁机性交罪!

据报载,国内男团成员,在某夜店地下一楼楼梯间平台电梯间「捡尸」酒醉女子,遭检察官起诉。在夜店「捡尸」真的犯罪吗?

时下都会青年男女常有三五成群结伴前往夜店,饮酒狂欢、热舞、搭讪异性,以抒解压力经验。从进场开始,印入眼帘的大型声光电视墙、dance floor、包厢热情的表演团体以及现场穿着时髦的青年男女,就让人开始嗨起来。若干可以畅饮酒类的夜店,更是吸引大批人潮。在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受到周遭环境影响,饮酒过量而导致意乱情迷、意识不清,甚至产生脱序行为。

若男女在夜店狂欢后饮酒过量而意识不清,无论之前在舞池多么放浪形骸,抑或与友人状似亲密地肢体接触,并不代表其同意可以在意识不清的情境下发生性关系。《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对于男女利用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饮酒过量而意识不清即属于「其他相类之情形」,「捡尸」依照个案情节,即有可能触犯上述趁机性交罪。

所以遇到类似情形,还是做一个绅士,好好保护酒醉的友伴,护送安全,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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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冀华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脸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