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翘班性交易,法官被弹劾!
▲监察院弹劾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梁,他在2014年至2017年的3年间,在院外与女子进行性交易16次,身为法官,却未能保持高尚品格与操守,言行不检。(图/本报资料照)
根据监察院弹劾案文,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梁在2014年至2017年的3年间,在院外与女子进行性交易16次,其中8次还是上班时间。监察院认为,朱梁身为法官,却未能保持高尚品格与操守,言行不检,情节重大。依据《法官法》提案弹劾,并移交司法院审理。
针对这样的弹劾,当事人有什么抗辩呢?什么是法官的高尚品格?法官如果不是在上班时间,可以进行性交易吗?
朱梁法官的四大抗辩!
朱梁法官并未否认他有与女子从事性交易,但他提出以下四点的抗辩:
1. 他没有用法官身分去性交易:朱梁强调,他是因为妻子进行子宫手术,不能有性生活,偶然机会解决了需要,实在与一般的寻欢作乐的情形不同,没有以法官的身分为之。2. 他有很多休假都没有休:朱梁表示,自己每年都有30天的休假,但他都没有休完,弹劾文案中所指出的时间,都只是「短暂外出」并非翘班。他有足够的休假可以请,只是因为法官上班时间比较有弹性,所以便宜行事而已。3. 他40年来考绩优良、办案绩效良好,均属称职。4. 德国《法官法》,私德不在失职惩戒的范围。
监察院怎么说?
依据出勤管理要点第9点,凡未依规定时间出勤、退勤,均应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朱梁不但不假外出,构成旷职,甚至还在上班时间进行性交易,已经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及出勤管理要点第5点规定外,更违反《法官法》及法官伦理规范所规定,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谨言慎行义务。
经过查证,德国法官职务外的行为(私人生活),亦为职务监督的对象。虽然未以法官身分进行性交易,但监察院认为,朱梁的行为已经违反民众对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行事谨慎之期待,同时也会影响民众对其审理类似案件的公正性与信赖。监察院最后认定,朱梁的行为戕害司法形象甚钜,核有重大违失。另外,就40年考绩皆优良这点,监察院认为由于过去考核时,与本件构成要件并无关连。至多只能因此减轻,不得免责。
为了让人民对于法官更加信赖、建立司法公正廉洁等形象,我国有《法官法》及法官伦理规范的制定。而依据《法官法》第18条「法官不得为有损其职位尊严或职务信任之行为」、第21条「违反职务上之义务、怠于执行职务或言行不检者,加以警告」、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谨言慎行,廉洁自持,避免有不当或易被认为损及司法形象之行为」、第22条「法官应避免为与司法或法官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饮宴应酬、社交活动或财物往来」等法条,都对于法官行为加以规范。
性交易在我国仍不合法?
虽然我国在2011年就已经增订《社会秩序维护法》第91条之1,为性交易开了一条合法的门,只要是在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条例所规划的性交易专区,就可以合法进行性交易。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县市设有性交易专区,所以也没有合法性交易的可能。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在这样已经不合法的前提下,如此的行为又怎么有可能符合高尚品格的高道德标准呢?但值得我们去思考的是,若现今台湾真的出现性交易专区,那么一位法官大方地去性交易专区进行性交易,我们能够接受吗?这样的行为究竟会不会影响我们对于法官高尚品格的判断呢?在法官有配偶的情况下,是否又该有不同的解释呢?(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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