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Me Too 勇敢向权势性交说不
▲被外界视为南韩总统文在寅(左)接班人的共同民主党忠清南道知事安熙正(右)爆发利用权势性侵女秘书的丑闻。(图/路透社)
前一阵子爆发的美国影坛知名制片家哈维温斯坦性侵多名女星事件,一股「反性侵」(Me too)运动,从美国好莱坞开始,响应到整个欧美社会,甚至也蔓延到亚洲。
正当这股反性侵运动风行草偃的成为全球关注议题时,很不幸的,南韩又爆发下任总统热门人选四度性侵女秘书之丑闻。这两个震撼全球之性侵行为,都有一个共通的特色,就是利用权势,迫使被害者不敢抵抗,正如同南韩遭性侵之女秘书于电视上访问时所做最无奈的控诉,「他是老板,我只是他的秘书,当下我能做什么呢!」
我国关于利用权势性交罪是规范在刑法第228条第1项,举凡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均成立本罪,故其范围是相当之广,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只要存在上下、隶属、主从等关系,行为人进而利用这层关系,对被害人为性交行为都构成,行为人将受到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责。
然而,在此要强调的,上面所说的性交行为,是非强迫性的,有点半推半就的,也就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压力,害怕上下隶属等主从关系受到破坏或不知如何因应、不敢说不而就范;如果其性交是以强制力压制之强暴手段,或以不配合将对之不利之胁迫、恐吓手段,甚至以催眠术、下药等影响生理机能之手段,或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而程度达上述强暴、胁迫程度者,则另以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来处理,其刑度更重达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今社会民风大开,性,不再是难以启齿的事,然纵使性观念开放的西方社会,仍然存在着对于权势关系下之性侵不敢声张之憾事,更何况相对保守的东方社会。惟不管性观念如何开放,性的自主权仍不容侵犯,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必须受到尊重,不可任意剥夺,这是放诸四海均被认同之定理,且不管年纪大小或何种身分地位均应受到同等保护。
当遇到父兄、亲戚、长辈、老师、教练、师傅、经济上之资助者、监护人、医生、上司、老板等对自己有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假藉权势或机会欲为性交时,请勇敢的拒绝,大声说不,勿姑息养奸,向警方、地检署、社工、医院等单位反应或报案。目前以上单位都有一套对性侵被害人相当完善的保护机制,经由司法的介入,将性侵者绳之以法,使其担负该负之罪责,才不会成为一辈子的梦魇。(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作者,柯博龄,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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