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河/回应董保城教授之保护家庭公投之文!

▲信心希望联盟提案的「保护家庭公投」,在短短一个月内超过16万人联署。(图/记者徐政璿摄,下同)

文/廖金河牧师

基于法律人理性之光所自然生发的良心,我还是要提出对这份保护家庭程序公投的新发现和新看见,也是代表我们对外部公民社会大众负责交待的态度…

1.该程序公投主文漏列扶养(第五章)…

民法亲属篇(967-1137)总计170条,七章,为何该公投主文指特定其中四章:婚姻(二),父母子女(三),监护(四),家(六),而漏列通则(一),扶养(五),亲属会议(七)?难道第五章的扶养规定,就不需受该公投主文拘束?

2.该程序公投主文无法拘束立法新增同性婚姻或伴侣专章

公投主文只特定其中四章,将来新国会若采不变动亲属篇现有专章规定,而以增加新专章,比如增设第二篇之一: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专章1058-1…,然后以准用或类推适用二章婚姻之效力规定,请问这样是否即成功规避本次公投主文拘束效力?

3.该程序公投主文不当限缩所有合情合理修法

公投主文特定的其中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缘人伦关系的规定,其实不全然都直接与改变婚姻定义的同性关系有关,文义上是否也一并受公投主文拘束,未经公投不得修法?

比如第973 条的男女订立婚约年龄,第980条男女结婚的年龄,还有众所注目的第1030-1,-2,-3,-4,关于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分配规定,将来要连动下修调整时,是否也需公投才可修改? 如此对立法委员的立法修法权限缩是否符合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是否明显过当而违宪无效?

4.该程序公投主文末了采用负面表列陈述...

所谓....未经公投不得修法,乃负面表列之陈述,不符合公投主文应以正面表列之陈述原则,光这一点,公投审议委员会即可能要求程序补正,或直接以技术杯葛,程序驳回该公投主文!

因此,本人才向董保城教授提出两个公投主文修正案做为参考;

(1)保护家庭程序公投修正稿(85字)主文:您是否同意民法亲属编「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与「家」五章中,涉及夫妻、血缘、与人伦关系的规定,需经公民投票通过,方得修法或另立专章,保障同志权益?(2)保护家庭实质公投修正稿(88个字)主文:您是否同意民法亲属编「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与「家」五章中,涉及夫妻、血缘、与人伦关系的规定,修法或另立专章,纳入同性恋关系组合,使其取得制度性的保障?

这两个修正案,完全符合董教授所说:公投一案一事情,和公投议题内容必须明确性之要求,而且正让该公投主文所产生的文义失误和漏洞,可以适度填补,又不违反原公投意旨,又不过度限缩立法权的运作!

5.真正实质公投标的所在:台湾社运团体倡议的多元成家制度(婚姻平权,伴侣制度,多人家属制度),正是法务部10月民调的核心议题价值

最佳公投主文标的,为何不直接采用公投理由书第一段,具体明显特定在台湾社运团体所倡议的多元成家制度(婚姻平权,伴侣制度,多人家属制度),这才是实质公投标的所在,也才有诉诸公投价值的社会正当性,舍此实质公投,迂回转成程序公投,将来可能徒增三次甚至多次公投的社会成本,这是作为一个强调社会价值的负责任的政党所当应反思!

期盼中选会公投审议委员会审议时,修正该公投主文标的,以符合公投正当法律程序的比例正义原则!

耑此,敬颂以马内利!愿上帝祝福您及全家

● 作者廖金河,贵格中心教会主任牧师,台大法律系法学毕业、中华福音神学院道学硕士班毕业,全国工业总会研究室,并现任大法官黄茂荣教授创办植根法律研究中心法律研究员。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文章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