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宪法保障国民主权保护家庭公投合法合宪

信心希望联盟提案的「保护家庭公投」,在短短一个月内超过16万人联署。(图/记者徐政璿摄,下同)

文/董保城

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了「捍卫家庭、保护儿少」,「信心希望联盟」针对民间社运团体所提出的「多元成家」方案,部分条文业已进入立法院修法的阶段,推动公民投票连署活动,业已于12月22日获得超过15万人迅速回响,通过了公投第一阶段的提案最低十万人门槛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非由国民党、民进党所推动且连署成功的「保护家庭公投」,目前仍然继续热烈连署中,相信为了巩固我国固有家庭价值制度,必然能通过第二阶段连署所需的百万人的支持。

从「信心希望联盟」草拟公投主文,推动连署过程到通过连署门槛,不少热心人士从不同角度提出建议,甚至质疑此次公投内容违法违宪之虞,本人一生从事宪法行政法教学,认为此次公投活动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公民教育实现,愿从宪法、公投法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

第一、就公投主文方面,有人主张另增加「修法或另立专章,保护同志权益」,或以「多元成家制度」为议题。依中选会历年全国性公民投票案认定不合于公投法规定不能成案案例来看,率多是「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项为限」与「议题内容必须明确」等为标准,对于「信心希望联盟」所提出「保护家庭公投」主文增加「另立专章,保护同志权益」之建议,恐违反「一案一事项」之原则。至于「多元成家」意涵与范围为何,各有不同界定,与「公投议题内容必须明确性」之要求,亦有所不符。

第二、 就公投内容认有违法违宪之看法,应属误解,其理由如下:

1、 公投为国民主权具体展现宪法第二条揭橥国民主权之原则,公民投票法第1条明定「依据宪法主权在民之原则,为巩固国民直接民权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是以,直接民主系人民意志之直接呈现,代表多数人民之声音与意见,其具有强大之民主之正当性

依前司法院大法官许宗力教授之研究,认为公民投票优点尚有「提升政治参与与民主教育」、「透明而同步于民意政策」、「加强立法效能」、「补救不彰的政党功能」、「稳定代议民主制度」等。目前我们国会政党恶斗议事效率不彰、黑箱利益等乱象丛生,公民投票正是以补充间接代议制之不足。

2、 婚姻家庭制度为固国之根本,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62,552,554及696号),家庭制度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经济、文化等重要功能,乃提供个人于社会生活之必要支持,并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12号参照。

是以,家庭是固国的根本,多元成家议题对于传统家庭的价值将造成深远影响,属于宪法上重要制度之重大变动。立法委员依中央法规标准法所定的程序,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之前,透过公投先倾听人民的声音,由人民根据宪法主权在民之原则,依公民投票法之规定提出公民投票案,正是弥补代议民主之不足。「信心希望联盟」所提出之公投内容:「婚姻家庭制度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重要基础。您是否同意民法亲属编『婚姻』、『父母子女』、『监护』与『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缘人伦关系的规定,未经公民投票通过不得修法? 」是直接民权的展现。

所谓违宪违法通常是针对政府公权力行为所设,人民行使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国民主权)是完全没有所谓违宪或违法的问题。

●作者董保城,前考选部长,信心希望联盟全国不分区立委候选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