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合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人民网北京6月11日电 为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于5月26日下午在京联合召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进行会谈,并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
贺荣指出,充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是服务种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具体要求,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各类种业侵权行为,推动解决举证难、侵权赔偿额低等问题,把党中央关于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种业自主创新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为重点,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推动提高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育种创新能力。”贺荣强调。
贺荣感谢农业农村部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希望以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契机,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种业监管执法的有机衔接,建立业务交流、人才交流、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的强大合力。
唐仁健指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种业创新、推进种业振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鼓励支持原始创新,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有力保障。
双方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提出,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司法与行政保护合力。备忘录从业务交流、人才交流、信息共享、国际交流、加强宣传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合作内容,同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共同成立联络工作小组,加强常态化沟通,推进高质效合作。
贺荣与唐仁健签署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供图
积极发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 进一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从落实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的高度,积极发挥种业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在2000年和2007年先后出台两个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起草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已征求地方法院、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力争在近期发布实施,将突出加强品种权保护,明确侵权判断标准,加大赔偿力度,重拳打击侵权假冒,净化种业市场,全面提升种业司法保护水平。
在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人介绍工作情况,在制度建设上形成以种子法为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配套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基本构建;在行政执法上下功夫,整合建立省市县三级执法队伍,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监管执法职能。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在立法方面,加快推动法律法规修订。目前《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已启动,将推动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高保护水平。在司法方面,推动行政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现高质量保护。
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
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聘请邓秀新、王汉中、万建民、戴景瑞、方智远、钱前、张延秋、罗军、吉万全、李菊丹为首批专家,重点就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家权威的咨询意见。
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包括:注重种质资源的全面保护、完善种业立法、完善保护措施、严格界定农民自繁自用。
最高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稿征求意见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供图
座谈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还组织有关地方法院代表对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稿进行了专题研讨。该司法解释稿拟重点解决如下问题:一是明确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类型;二是明确侵权例外;三是加大赔偿力度;四是规范鉴定方法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主持会议。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总经济师魏百刚出席座谈会。部分受聘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较多的地方法院代表参加座谈。(孝金波、实习生周静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