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释接二连三 宣示宪法保障受刑人人权

司法秘书长太郎讲解攸关受刑人权益大法官解释。(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在1日罕见的连续做出2号解释:释字755、释字756,都是攸关受刑人人权保障问题,2号解释都宣告行政色彩浓厚的法令违宪,连打行政机关两次巴掌

此2号解释在学理上,称为对「特别权力关系」的扬弃。所谓「特别权力关系」乃指国家机关因某种原因取得与当事人间的尊卑地位,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国家能制定规范,并有对违背规范的处罚能力;当事人不能透过体系外的力量,取得救济(不能透过外部司法救济)。例如:政府公务员学校学生监狱与受刑人等等。

「特别权力关系」有着强烈的行政至上色彩,是讲究三权分立制衡的现代司法史一大耻辱,故早在1980年代的187号解释起,大法官就致力于消除「特别权力关系」在我国的遗毒。包含后续的243号、246号、270号等等解释,陆续解放了公务员、学生等等特别权力关系。至于监狱方面,一直到2009年的653号、654解释才开始松动,但监狱中的特别权力关系尤其根深蒂固,直至2011年的691号才更进一步,原因何在?

因为官尊民卑!因为对受刑人的有色眼光!

受刑人是因判刑定谳而入狱服刑之人,在漫长司法审判过程中,早就已经被贴上「坏人」的标记。而受刑人入狱后,接受的是「矫正教育;出狱后,被称呼的是「更生人」。受刑人在行政机关的眼中,经常被视为次等公民。大法官黄昭元在释字756号解释中提出的不同意见书明白点出,「如此地位下之受刑人,虽有法律人格之名,却无权利主体之实。如此受刑人,无异国家的奴隶。」因此,行政机关在面对次等公民时,自不用讲求道理,更不用理会大法官历年来所欲建立保障人权体系的用心

释字756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受刑人在监禁期间,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例如居住与迁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无不同。受刑人秘密通讯自由及表现自由等基本权利,仍应受宪法之保障。」行政机关,你有看到这句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