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 法院不应用900号函解释

台湾法学基金会16日举办「经济刑法空白授权与人权保障研讨会」,出席贵宾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黄俊杰(左起)、任远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顾问律师阙铭富、台湾法学基金会董事长谢哲胜、台大法律学院教授廖义男、台大国发所教授陈显武、恒业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郑小康、众博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许兆庆、恒英法律事务所所长朱敏贤。(主办单位提供)

「经济刑法空白授权与人权保障」研讨会16日举行,第三场专题演讲由恒英法律事务所所长朱敏贤以「空白刑法概括核定之合宪性─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为题报告,并由台湾法学基金会董事长谢哲胜主持、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刘介中与谈。

朱敏贤指出,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之核定,主管机关将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外之其他有价证券,纳入证券交易法管制,因此「其他有价证券」系证券交易法规制之最根源,对照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2项、第4项系规范根源以外之其他规范事项,都将其立法授权内容、范围明示于法文,依「举轻以明重」之法则,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立法授权内容、范围明确性之合宪性,自应采较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2项、第4项要求更高之明确性密度及强度,始属合理,但现行规定,却恰恰相反。

朱敏贤认为,无论从大法官解释所建构之可理解性、可预见性、可审查性标准,或自大法官解释所持之法体系综合判断理论,均无法认同「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等语,已使一般受规范之人民可理解、可预见,亦即人民实难以预知何种商品将被核定为有价证券,而有授权不明确之嫌,因此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有违授权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