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全适用劳基法保障? 大法官释宪「视个案」
南山人夀保险公司针对与所属保险员发生劳资纠纷提起的「保险业务员招揽保险劳务约是否为劳动契约」案,大法官会议21日做出第740号释宪文,认为保险业务员未必一体适用劳基法保障,需视个案而定,不得迳以保险业务员管理规见为认定依据。法界人士对此一释宪文认为未来将不利于劳方追讨退休金。
▲大法官针对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劳动契约成之条件及是否受劳基法保障,做出第740号释宪文,书记处长李玉卿表示,是否适用劳基法需视个案而定。(图/记者孙曜樟摄)
大法官第740号释宪文缘起于,南山人寿与旗下保险业务员就劳基法给付退休金规定有争议,在提起法律诉讼后,地院、高院民事庭判决保险业务员不属劳基法保障,但在行政法院却又判保险业务员属劳基法保障范围。双方就劳基法第二条第六款所称的劳动契约见解歧异,所以,南山人寿乃提起大法官释宪。
解释文指出,保险业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所签订之保险招揽劳务契约,是否为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六款所称的劳动契约,应视劳务债务人(保险业务员)得否自由决定劳务给付方式(包含工作时间),并自行负担业务风险(例如所招揽之保险收受之保险费为基础计算其报酬以为断,不得迳以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为认定依据。
大法官书记处长李玉卿解释说,此释宪文意旨为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基法的契约关系,须检视业务员是否能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劳务给付方式,并自行负担能否招揽到保险的业务风险,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员是否具有监督、考核、管理及惩罚处分权等方面来判定,因此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契约,需「视个案」来认定。无法一体认定适用或不适用劳基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