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劳资争议正面对决!拯救业务员劳动权益 总工会:应尽速修《保险法》177条

民进党立法委员永昌举办《保险法》第177条修正草案公听会。(图/记者杨络悬摄)

记者杨络悬/台北报导

民进党立法委员江永昌11日针对《保险法》第177条修正草案举办公听会。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代表全国30万名业务员权益问题提出修法诉求,针对《保险法》授权「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的制定程序不周、空白授权、严重侵害业务员工作权保障等违宪疑虑,向主管机关金管会劳动部提出建言,希望能尽速进行全盘修正。

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理事长严庆龙表示,现行「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依《保险法》第177条,授权主管机关金管会定之,然实务上,金管会却转授权代表资方寿险公会订定;其中,「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8条中写道:「业务员所属公司对业务员之招揽行为应订定奖惩办法,并报各所属商业同业公会备查。」则又再授权保险公司订定内部奖惩办法。

「保险公司以管理规则为『尚方宝剑』,打着金管会核备名义实则以自订之各项奖惩办法对业务员进行各项实质管理。」严庆龙说,不论是业绩考核也好、应纳入工作规则的部分也好、甚至应纳入劳动合约的部分,也都假奖惩办法与管理规则之名,但金管会对此乱象却仅止于发函各保险公会进行道德劝说,让保险业务员承担遭不合理管考苦果

▲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理事长严庆龙提出现行管理规则的质疑。(图/记者杨络悬摄)

授权适法性

严庆龙指出,层层授权不仅于法无据,违反《宪法》第23条的法律保留原则,相关禁止再授权的依据,在大法官会议释字443号、释字367号、释字402号、释字524号都可见,法务部法律字第10503504450号函释法规命令再授权须有法律明确依据且有明确规定方得授权由下级机关以行政规则订定」也再次强调授权明确性原则。

《保险法》第177条「保险业务员之资格取得、登录、撤销或废止登录、教育训练、惩处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然而,严庆龙认为,主管机关却将此法律授权义务委由寿险公会制定「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制定过程,该条文管理对象:30万名业务员全然未曾有机会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此外,严庆龙说明,「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8条再授权保险公司自行订定奖惩办法,仅需报各所属公会备查,于是,各种业绩考核、差勤管理等劳动规范通通以奖惩办法形式制定,超越法律授权「招揽行为」的规范范围,实务上,业务员对己身劳动条件也仅能片面接受,而毫无与资方沟通调整的空间。

▲在场立法委员包括国民党立委蒋万安、民进党立委江永昌、民进党立委何志伟。(图/记者杨络悬摄)

处分违反比例原则

严庆龙表示,业务员执行业务犯错后面对的各项惩处,一律由资方同业公会说了算,在保险公司与业务人员劳动契约争议的情形下,一旦祭出撤销或注销的惩处,业务员在原公司的权利即遭剥夺。

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7条第11款规定「最近3年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合担任业务员者。」让保险业务同仁感到纳闷,注销登录这等剥夺工作权的重大处分,竟然得以「涉及不正当活动」等不确定文字概括规定。

严庆龙进一步说明,事实上,即有业务员因为在脸书(Facebook)上转贴媒体对资方的负面报导,而遭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进行惩处,类似模糊规范所在多有,对业务员权益的侵害极为严重。

▲《保险法》第177条规范与「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授权范围解析。(图/记者杨络悬摄)

行政救济之适用

保险业务联合总工会要求,各保险公司针对业务员违反「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时,应予事先陈述意见机会与并完善事后救济管道,避免损及业务员权益,现行管理规则的救济方式都是向资方申复,即使累积几十年年资的努力都可能因为过苛的惩处而化为泡影,也无法透过行政诉讼取得平反。

总工会也呼吁,立法院修法方向除了将劳动部纳入主管机关外、针对劳动权益部分进行检视外,并应立即启动「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的全盘修正,针对有违宪疑虑的规范范围、违反比例原则的惩处强度及行政救济程序的适用等进行调整;因为金融秩序的维护,与保险业务员基本权益的确保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