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通过 不当劳动裁决需设「专职委员」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部分条文。(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杨芸台北报导

为使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运作更具效率专业,立法院会13日三读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部分条文,增订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委员,其中1至3人为常务裁决委员,保障劳工组织、参与工会活动之团结权、签订 团协之团体协商权。

民进党立委刘建国提案说明指出,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设置裁决委员7人至15人,其组成为劳动法学者及具备劳资关系背景律师专家,但均为兼职。为使裁决委员会运作更具有效率及专业,提案增订裁决委员置1人至3人为专职,其余裁决委员仍维持为兼职,以保障劳工组织、参与工会活动之团结权、签订团协之团体协商权。

三读条文明定,裁决委员会置裁决委员7人至15人,均为兼职,其中1人至3人为 常务裁决委员,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熟悉劳工法令、劳资关系事务专业人士任之任期2年,并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任裁决委员。

针对现行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决定书申请人可勾选是否同意公开,立法院会三读通过条文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应以定期出版、登载于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决决定书,若含有依政府资讯公开法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者,应仅就其他部分公开之。

另外,今天也工会法修正条文三读通过,工会得置候补理事、候补监事至少一人;其名额不得超过该工会理事、监事名额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