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不得私收费用 劳动部重申劳资争议调解完全免费

针对近日有劳工遭自行选定之调解委员索讨调解标的成立金额之3成为服务费一案,劳动部相当重视,并重申劳资争议调解完全免费,且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如劳工请求组成调解委员会,应辅导劳方当事人优先从所备置调解委员名册中选定调解委员,避免自行选定名册外时遇有不肖者导致权益受损。

另外,也要求地方政府于劳工申请调解时及召开调解会议期间加强宣导,劳工如遇有调解委员私下收取不当利益或有强暴胁迫等违法情事,应主动检举,经地方政府查证属实者,将不得再担任调解委员,以杜绝类此案件再发生。 劳动部说明,劳资争议调解申请人得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11条规定,请求组成调解委员会方式进行调解,惟于「调解委员会」方式进行调解时,实务常见一方自行选定之调解委员有未谙法令、过于主观负面情形;因此,为提升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争议之公正性,劳动部前于104年4月1日以劳动关3字第1040125610号函,提醒地方政府应辅导劳方当事人能优先从所备置调解委员名册中选定,期调解委员能获双方信赖及避免遇有不肖者导致权益受损,确实发挥调解机制息讼止争功能。 劳动部进一步表示,「劳资争议调解办法」第24条其实已订有明文,要求调解委员于协助劳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应中立客观,不得于处理调解事务有收受不当利益、使用暴力胁迫等其它违反伦理规范之行为,若经地方主管机关查证属实者,不得再担任调解委员;其经地方主管机关遴聘为调解委员者,应即解聘,以使不适任之调解委员退场,以维持调解品质。劳动部借此向劳工朋友呼吁,如有调解委员私下收取不当利益或利用处理劳资争议之机会,为招揽业务或谋取自身、他人利益之行为等情事,应主动向地方主管机关检举,主管机关应依法查处。 劳动部最后强调,过去长期致力于提升劳资争议调解品质与效能,以建置一个值得全国劳工信赖的诉讼外劳资争议纷争解决机制,除对于地方政府所遴聘之调解人、调解委员的资格义务,均于相关法规中详细范定外;另为培育调解人新血及维持调解服务品质,每年度办理调解人认证训练定期办理调解人回流研习,以强化调解人于劳资争议处理上的专业知能及沟通技巧,期劳资争议能迅速、妥适的获得处理,确实维护劳资双方应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