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所得 课税比照国内税制

5月报税季来临,财政部国税局指出,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我国法人、自然人若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必须与台湾地区合并申报综所税,但如在大陆当地已缴纳税负,可依凭证从我国应纳税额中扣抵,减少重复课税负担。

官员表示,目前两岸租税协议生效,因此我国民众企业赴大陆赚取所得,通常需在当地课征税负,再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的大陆地区完纳所得税证明文件回台抵税。

但官员也提醒,若台商个人同时符合台湾、大陆税务居民资格,因为台陆双边税率不同,我国民众、企业最多仅能扣抵当地所得,在陆多缴税负不能扣抵到台湾地区所得;但如果大陆缴纳税负较台湾低,回台申报仍要补缴差额税负。

现行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负为3%~45%,企业所得税负为25%,包括当地企业与个人,还有在大陆待满183天的外籍台港澳人士、台港澳企业在大陆子公司分公司等皆适用。

而我国个人综所税率为5%~40%,企业营所税率则为20%,若企业总部设置在台湾即为我国税籍,而个人为台湾无户籍但居住满183天、有户籍且居住满31天、有户籍在台居住未达31天但经济重心在我国,同样会被视为台湾税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