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健局逻辑不通

朱政骐

2月22日健局召开「烟品健康福利评估座谈会议」,广邀各界团体代表参加,会议中,国健局孔副局长提及「开征烟捐是为了以价制量,降低吸烟率」,但是又接着说:「吸烟者造成个人社会健康成本增加,所以开征烟捐以补贴健保」。

笔者在会议中立刻指出这两套逻辑互相矛盾:若根据前者,烟捐调涨后吸烟率降低、二手烟情况改善,可以作为继续调涨的理由;若根据后者,既然吸烟率已降低、二手烟情况已改善,则不应继续调涨烟捐。前者乃否定吸烟的正当性,所以即使因吸烟而增加的健康成本降低,仍主张继续调涨烟捐;后者比较尊重吸烟为合法的嗜好,在充份告知个人及社会的健康风险后,如果选择吸烟,则课予烟捐,让吸烟者负担因吸烟而增加的健康成本。

由我国《烟害制法》内对于烟捐的「计征方式」及「法定用途」来看,皆是比较符合后者逻辑,详述如下

目前我国烟捐的计征采用从「量」的方式,以烟品的消费量多寡(支或公斤)为计征的基础,虽然就消费税制而言,课税方法本来就有从价与从量二者可供选择,但不同的方法背后,立论的依据与课税的意涵有所差别,不可随便混淆。「以量计征」表示烟品消费者除了应负担制造烟品的成本之外,尚需负担因此造成的个人及社会健康成本,而吸烟对健康的伤害也是以「量」计算,所以政府借由课烟捐来校正或控制此行为。换言之,无论购买高价烟或低价烟,只要吸烟的量越多,负担的烟捐就越多。

相对的,若是从「价」计征,依烟价课征固定比率的烟捐,则比较符合「以价制量」的逻辑。因为购买高价烟与低价烟的消费者对20元(现行烟捐)的感受不同,并且20元占总烟价的比率也不同,若要「以价制量」则应该改为从价计征,才会对消费不同价位烟品的消费者,产生同样的抑制效果,且才符合税赋公平原则。否则一方面想「以价制量」,另一方面又「从量计征」,岂不是对高价烟品消费者的效果不彰?而且有鼓励消费高价烟(负担税率较低)之嫌。

再以「法定用途」来看,现行烟捐有7成用于「全民健康保险之安全准备」(即补贴健保),这同样符合「吸烟者造成个人及社会健康成本增加,所以开征烟捐以补贴健保」的逻辑,而非「以价制量」。若依「以价制量」逻辑,则烟捐应大部份用于烟害防制等预防性工作,有效降低吸烟率,而非亡羊补牢的补贴健保,由吸烟者负担较多的全民健康成本。

最后,我们前有「烟酒公卖」,现有国营烟酒公司,若否定吸烟的正当性,不尊重吸烟为个人可以选择的合法嗜好,又该如何自圆其说?国健局逻辑不通,莫再贻笑大方。

作者朱政骐,台北,博,世新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兼任讲师台湾相思草人权促进协会理事长。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