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港澳所得 报税各不同

个人最低税负制为海外所得、特定保险给付金逾3,330万元部分等境内外所得合计总额,减除670万免税额后,余额适用20%税率,即为最低税负。若最低税负超过综所税负,则要补缴差额。

财政部指出,个人在台湾无户籍但居住满183天、在台有户籍且居住满31天、在台有户籍居住未达31天但经济重心在我国等三种情况皆为台湾税籍,如果有中国大陆地区所得,也要一并列入综所税课税5%~40%。

根据大陆税制,个人税每月基本减除费用为人民币5千元,每年即为6万元,而大陆个人税负计算方式为个人四大所得(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减除费用后,适用3%~45%累进税率。

另依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台湾税籍的个人若同时符合大陆、台湾等税务居民资格,官员指出,台陆税率不同,我国个人最多仅能扣抵当地所得,在当地多缴税负不能扣抵在台所得,但如果在大陆所得税负较台湾税率低,回台申报仍要补缴差额税负。

举例而言,台商A在陆有所得净额约人民币60万元(约新台币272万元),在大陆当地适用30%税率,个人税为人民币18万元(约新台币81.36万元)并取得凭证。

A回台申报时,也要申报在陆所得并计税负,若A在台适用40%综所税率,因税率较陆高出10%,A可依凭证减除在陆已缴税负,再缴差额税款,等于A在陆缴新台币81.36万元、回台缴新台币27.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