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课税 否则恐挨罚
▲财政部发布新闻稿指出,在中国大陆的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税。(图/记者李毓康摄)
国税局表示,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若有中国大陆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税,如未依规定并入,恐遭补税处罚;但在中国大陆已缴纳的税额,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君为上市公司员工,因绩效优异,于103年前往该公司所成立的中国大陆公司任职,并由大陆公司给付薪资所得,甲君虽按月领取薪资,却未依规定并同103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报缴个人综合所得税,一旦被查获,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要按所漏税额裁处罚锾。
国税局说明,假设甲君主张,依据自然人凭证所查得各类所得资料,并无大陆地区来源薪资所得,不应认定漏报薪资所得而处罚;然而,依据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所得资料清单,提供查询纳税义务人各类所得资料范围,并未包括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且于说明中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利用电子报税凭证查询、下载所得,仅供申报时参考,如有其他来源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