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海外所得达100万元 应并入个人基本所得额

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的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8条第1项规定免纳所得税的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应并计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否则除要依规定补缴应纳税额外,还会被依同条例第15条规定裁处罚锾。

举例来说,甲君110年度有国内营利及薪资所得合计80万元,另有取自海外之营利所得510万元、利息所得90万元及财产交易所得210万元,甲君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仅以自网路申报系统下载之所得及扣除额资料,直接上传申报,致漏报海外所得810万元,经国税局查获,遭补税及处罚。

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民众利用凭证下载或至国税局查调的所得资料,仅供参考,如有查调以外的所得,仍应据实办理申报。民众若有投资海外基金取得利息或营利所得,或是投资海外资产发生财产交易所得,不管有没有收到金融机构寄发的通知单,基于综合所得税采自行申报制度,皆应主动确认及据实申报。如有漏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案件前,主动向国税局更正并补缴税额及加计利息,即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