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与都市更新 差额部分属个人其他所得

台北国税局说明,个人提供土地参与都市更新,无论其与实施者是否另行协议签订「合建契约」、内容如何(例如免予给付找补款),均属私法自治原则下之契约自由范围,与实施者拟具之权利变换计划并无关联,并不影响全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分配之结果,亦无从左右其可换取之权利价值,故地主参与都市更新实际获配房地权利价值大于应分配权利价值部分,即应依《都市更新条例》第52条规定给付差额价金,倘经实施者免除给付找补款之义务,即属地主取自实施者之其他所得,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君以其所有台北市大同区土地参与乙公司以权利变换方式办理之都市更新,嗣甲君实际获配权利价值1亿元,大于应分配权利价值9千5百万元,因双方另行协议差额部分不予找补,经该局核认为乙公司对甲君之赠与,核定甲君系争年度取自乙公司之其他所得5百万元,归课综合所得税。

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其多分得之房地是其提供系争土地参与都市更新所应得,并非乙公司之赠与。该局审理认为甲君应付找补款5百万元,系因其实际获配房地价值,超过甲君依权利变换计划所得分配之价值,依《都市更新条例》第52条第2项规定,原须由甲君缴纳差额价金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免除甲君给付找补款之义务,致甲君于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时资产有所增益,故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

台北国税局呼吁,个人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经实施者免除其应付找补款义务部分,属个人其他所得,应依法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