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修正草案 立院通过个人CFC制度初审

财政部长许虞哲。(图/资料照)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于今(10日)审查《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修正草案初审已顺利通过,将和企业CFC同步上路

为防止企业透过利润移转方式资金保留至租税天堂避税、侵蚀我国税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公司(CFC)法案已于去年完成三读并经总统公布实施。

由于跨国投资人多半借由低税负国家(指企业实质税率低于11.9%的地区)进行租税规画,在OECD与G20呼吁下,建立反避税制度已是全球化趋势台湾虽已于去年通过企业CFC制度,但考量个人也有类似情形,为避免企业假借个人名义设立CFC规避税负,因此参照美、日、韩等国立法案例,建立个人CFC制度。

依据行政院版本草案,只要符合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及其关系人,以直接或间接持有方式,持有设立于上述地区的外国企业股份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外国企业有重大影响力,并于个人股东、或其与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合计持有该CFC股份或资本额10%以上者,就适用个人CFC课税规定

财政部指出,若为个人CFC课税规定中的个人股东,须就CFC当年度盈余计算营利所得,连同当年度海外所得计算个人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两者合计后如低于新台币100万元则免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

财政部表示,考量到反避税制度的实行,目前仍须视两岸租税协定及国际间共同参准则(CRS)施行状况而定;因同时也必须完成子法规的规画与落实宣导,在上述3项要件未完备之前,企业CFC与个人CFC不会立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