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港税负 恐暴增一倍

台商投资香港税负一览勤业众信表示,全球反避税浪潮兴起,各国陆续实施CRS进行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未来台商海外资金可能无所遁形。图/美联社

大陆人大会议日前宣布通过「香港版国安法」,勤业众信(Deloitte)指出,因应国安法,《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有可能落日,但台商在香港的各项投资所得税负,可能会从我国海外最低税负制20%转为境内投资、最高适用综所税率40%,税负暴增一倍。

勤业众信税务会计师张瑞峰表示,因《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港澳条例)第28条规定台湾地区民众之香港或澳门来源所得可免纳所得税,台商在香港投资金融商品的所得免计税

目前台商虽然在港投资免计综所税,但台商在我国仍适用基本税负制,也就是海外所得超过百万元,若海内外所得合计若超过670万元扣除额,超出部分适用20%税率计为基本税负,如果基本税负比综合所得税还高的话,则台商必须补缴差额

张瑞峰认为,若港澳条例停用,未来台湾与港澳关系可能需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中国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高资产人士税负则比照我国综合所得税制,适用5%~40%税负,相比20%税负可能会高出一倍。

如今全球反避税浪潮兴起,各国陆续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进行金融帐户资讯自动交换,张瑞峰认为未来台商海外资金可能无所遁形。

张瑞峰建议,台商可采取两大方式移转资金,第一是运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将资金汇回台湾,只要在今年8月中以前申请,皆可适用首年优惠税率8%,但今年8月15日到明年8月14日则适用10%税率,若有实质投资则税负减半。

第二则运用境外公司投资。张瑞峰指出,台商如果坚持要在香港投资,可透过英属维京群岛BVI或英属开曼群岛等境外公司投资,也就是从个人名义投资改为境外公司投资,仍适用20%所得基本税额,但必须考虑我国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EM)制度等反避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