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企业被并购 税负大不同

KPMG安侯建业9日指出,企业如果被其他大型公司并购、收购,则个人法人外资股东原本公司存续或消灭,课税方式皆不同,但企并法规定个人股份被并购的所得可选缓课五年,安侯建业建议个人股东善用企并法优惠、减轻税负

以被并购公司消灭而言,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会计师洪铭鸿表示,个人股东所获得的对价现金、股份皆视同股利课税,惟适用企并法新创公司优惠者可选缓课制度

经济部日前预告修正《企业并购法》,为鼓励企业并购新创公司,经济部草案规定,新创公司因并购而被消灭或被分割,新创公司个人股东所取得的合并公司股份收入,可选择延缓至第五年再课征所得税,可有效解决现金流不足、难以缴税的问题,对于新创个人股东是一大福音

不过,据经济部草案规定,被并购而消灭或分割的新创公司个人股东,若要适用缓课优惠必须符合三大要件,才能适用缓课优惠。

洪铭鸿表示,被并购公司若消灭,法人获得的对价现金、股份,也是比照股利课税,且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因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获配股利或盈余,免计入所得额课税,比起个人而言更优惠。而外资则一律适用21%股利扣缴税率

但若被并购公司还存续,像是转为并购公司的其中一个子公司,则个人、法人、外资获得的现金、股份等同于证券交易所得,目前仍为免课税,惟法人要列入基本税负制、按12%计税,若超过营所税额需补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