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法》修正案 政院完成审查-新创并购利多 祭租税优惠

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三大重点

新创并购将祭出租税优惠重大利多!政院日前完成《企业并购法》修正案审查,为促进新创事业并购,被并购企业如属设立未满五年且未公开发行新创公司,其股东因并购取得的股利所得,可选择延缓课税,前二年免课税,自第三年起分三年课税,以利并购案进行。

《企业并购法》修正案近期将排入行政院会讨论拍板,送请立法院审议。政院官员表示,这次企并法修正将改善并购新创公司的租税环境;并购新创产生的无形资产可以平均摊销;放宽非对称并购(俗称大鲸鱼公司并购小虾米公司)适用范围,都有利于新创事业的发展

目前甲公司并购乙新创公司,乙新创公司股东获配并购对价(股份对价)超过原始出资额,超过部分金额属于股利所得,应在当年度课征所得税。但新创的个人股东只是取得股票,并未实际取得现金,却要在并购当年度立即课税,影响股东对并购案的意愿

因此,经济部提出企并法修正案,新增被并购新创公司股东之股利所得缓课条款规定股利所得可选择全数延缓缴税,自取得年度次年起五年内课征所得税。换句话说,可缓课五年。

不过,行政院审查时,财政部认为缓课五年究竟何时开始课征有疑义,负责审查的政委国发主委龚明鑫建议,前二年免课税,自第三年起分三年课税,也就是在第三、第四和第五年平均课税,并获财经部会一致共识

修正草案也增订公司因并购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得按实际取得成本在一定年限内平均摊销,以减轻并购成本。

无形资产包含营业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植物品种权、渔业权、矿业权水权、营业秘密电脑软体及各种特许权。其中,著作权摊销年限为15年;营业权、营业秘密及电脑软体为10年;其他无形资产为公司合并取得后剩余法定享有年数,如发明专利权为20年。

此外,修正案放宽非对称并购(大并小)适用范围,条件除以净值为计算基准比率由2%提高为20%外,非对称并购两项条件:发行新股未超过股份总数20%;支付股份、现金或财产未超过净值20%,择一即可适用非对称并购,且仅须由董事会决议,毋须召开股东会,以加速并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