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并购 将享租税优惠

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三大重点

新创并购祭租税优惠利多!行政院会30日将拍板《企业并购法》修正案,为促进新创事业并购,被并购企业如属设立未满五年且未公开发行新创公司,其股东因并购取得的股利所得,可选择延缓课税,前二年免课税,自第三年起分三年课税,以利并购案进行。

行政院官员表示,这次企并法修正将改善并购新创公司的租税环境;并购新创产生的无形资产可以平均摊销;放宽非对称并购(俗称大鲸鱼公司并购小虾米公司)适用范围,都有利于新创事业的发展。

目前甲公司并购乙新创公司,乙新创公司股东获配并购对价(股份对价)超过原始出资额,超过部分的金额属于股利所得,应在当年度课征所得税。但新创的个人股东只是取得股票,并未实际取得现金,却要在并购当年度立即课税,影响股东对并购案的意愿。

因此,经济部提出企并法修正案,新增被并购新创公司股东之股利所得缓课条款,规定股利所得可选择全数延缓缴税,自取得年度次年起五年内课征所得税。换句话说,可缓课五年。

不过,行政院审查时,财政部认为缓课五年究竟何时开始课征有疑义,负责审查的政委兼国发会主委龚明鑫建议,前二年免课税,自第三年起分三年课税,也就是在第三、第四和第五年平均课税,并获财经部会一致共识。修正草案也增订公司因并购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得按实际取得成本在一定年限内平均摊销,以减轻并购成本。

无形资产包含营业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植物品种权、渔业权、矿业权、水权、营业秘密、电脑软体及各种特许权。其中,著作权摊销年限为15年;营业权、营业秘密及电脑软体为10年;其他无形资产为公司合并取得后剩余法定享有年数,如发明专利权为20年。

此外,修正案放宽非对称并购(大并小)适用范围,条件除以净值为计算基准比率由2%提高为20%外,非对称并购两项条件:发行新股未超过股份总数20%;支付股份、现金或财产未超过净值20%,择一即可适用非对称并购,且仅须由董事会决议,毋须召开股东会,以加速并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