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优惠遭追回 将公布名单
财政部4日修正「税捐稽征机关办理税捐稽征法第48条规定停止并追回租税优惠待遇作业原则」,并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点,为明定税捐稽征机若依规定停止并追回纳税义务人(企业)享受的租税优惠待遇,财政部应于该处分确定年度的次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纳税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租税优惠年度及税目。
针对涉及环保、劳工或食品安全且情节重大者,财政部也规定,公告内容还应包含租税优惠法律的中央主管机关名称。
依税捐稽征法施行细则,租税优惠待遇被追回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指税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与逃漏税捐属「同一税目」的租税优惠,举例来说,企业若逃漏营所税,税捐机关可追回该企业同一年度营所税租税优惠,但地价税、房屋税等优惠则不受影响。
第二种是企业违反环境保护、劳工、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应停止并追回其违章行为所属年度享受租税优惠待遇,这部分「租税优惠」指税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的租税优惠。
例如,甲企业符合文创法而享有租税奖励,但发生严重劳资纠纷,即可能被追回相关租税减免,且依新规定会被公告名单和违规情况等细节;同样,企业如果享产创等投资抵减,但ESG出包且情节重大,也会被取消优惠。
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指出,财政部本次修正相关作业办法,将使社会各界清楚了解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