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缴税有优惠 唯独这项没折扣
▲担任公益出租人在房屋税、地价税都有优惠。(图/记者翁伊森翻摄)
民众若把房子出租给经济、社会弱势的人被称为「公益出租人」,其每年要缴的地价税及房屋税都能以自用住宅用地及自用房屋税率计算,不过有民众表示出售时却无法以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税,专家解释因为出售不具有公益性质,就不能适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通常民众若将房子出租时,每年的地价税及房屋税都不能使用自住的优惠税率,不过有1种状况例外,就是将房子租给经济、社会弱势的民众,例如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者等,此时房东就是所谓的「公益出租人」,按照住宅相关法规就适用自住优惠税率。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为了推行社会住宅包租代管以及公益出租人,因此政府才有了相关的规定,借由降低税率的诱因强化弱势族群租屋的权益。
▲房屋出售不具公益性质,因此土增税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图/记者陈建宇摄)
不过有民众质疑为何公益出租人房子出售时,却不能采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税率计算,专家表示这样的优惠仅限于出租时,房屋出售则是另外一回事,高雄市地政士公会理事谢志明表示,根据土地税法规定,房屋出售前5年不得有出租情形,否则就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而即便是公益出租人仍属于「出租行为」,因此在课征土增税时就无法使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