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板!艺术品拍卖所得采分离课税 文艺工作者得参加社会保险

▲日本艺术家奈良美智今年在台北举办特展。(图/©YOSHITOMO NARA/主办单位文化总会提供)

记者林铭翰杨芸/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30日三读通过《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明定文艺工作者若发生紧急危难,文化部得提供必要协助,且文化部得辅导工会,促使文艺工作者加入劳工保险及未来预定推动的劳工职业灾害保险。此外,未来文物艺术品透过展览、拍卖活动交易财产交易所得也将采分离课税方式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自2002年6月修法后,迄今已18年未修正,为因应社会变迁、文化治理思维翻转及文化多样性发展,并配合2019年通过的《文化基本法》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将法案名称修改为《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并且增订「权益保障」专章

为保障文化艺术工作者劳动权益及就业,三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得辅导职业工会协助文化艺术工作者加入劳工相关保险。另外,文化艺术工作者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中央主管机关必要时得整合现有法规或编列预算,补助或协助其参加社会保险

三读条文也规定厂商承办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艺文采购,应为该采购案件中与厂商直接发生契约关系,而未能投保职业灾害保险之劳务提供者 ,投保含有伤害、 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业保险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图/记者屠惠刚摄)

为协助文化艺术工作者及事业渡过短期难关,三读条文明定,文化艺术工作者及事业发生紧急危难、灾害或重大变故者,主管机关得会同相关单位提供必要之协助。不过,本条所称之紧急危难、灾害或重大变故,指非因个人经济困顿及财务周转不灵所导致之困难或变故。

三读条文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承揽、委任契约指导原则,保障文化艺术工作者权益及促进其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前项契约指导原则,应包括契约审阅期间、著作权约定、经纪授权 、保险及其他文化艺术工作者权利义务事项。

三读条文明定,主管机关得办理宣导及提供咨询,协助文化艺术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劳动权 益相关资讯。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文化艺术工作者劳动状况及劳动环境相关调查研究,作为制 定文化艺术政策参据。前项调查、研究应公告上网。

三读条文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每年应汇整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文化艺术机关、团体、事业与从业人员等数据,编制文化艺术事业之产业动态指标,并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艺术发展现况,作为政策制定之参据。

此外,本次修法也新增规定,未来文物或艺术品透过展览、拍卖活动交易的财产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方式,税率成交价额的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免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所得税 ,实施期为10年。前项实施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实施年限,并送立法院审议。

三读条文明定,经认可之文化艺术事业,得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前项认可及减免税捐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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