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董、艺术品拍卖分离课税 引发为富人减税疑虑
▲艺术品拍卖,立委提案改采分离课税。(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示意图)
立委提案,现行文物或艺术品交易可以修正为采分离课税,以落槌价1%的方式申报纳税,让台湾扮演国际艺术品交易平台,但是财政部今(30)日出具报告表示,修法将高财富者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按较低税率分离课税,恐引发外界质疑为富人减税,有违租税公平。
近日,因为中美贸易冲突以及香港事件,外界认为台湾有机会成为国际艺术品交易平台,因此民进党立委施义芳等人提案,要修正「所得税法第7条、第14条及第88条条文修正草案」,要将国内文物或艺术品拍卖所得采「分离课税」。明(31)日立法院财委会将举行评估可行性的公听会。
财政部报告显示,个人(收藏家)提供艺术品在我国拍卖会上所取得的所得,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向第7类的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易的成交价,扣除取得成本与相关费用后为所得额。财政部自105年发布解释,拍卖收入按6%纯益率,计算课税所得。
非居住者为按20%计算应纳税额,其实租税负担率为1.2%,已经具有分离课税的效果;如果是居住者,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税率5%到40%之间,实质租税负担率仅为0.3%~2.4%换算下来,非居住者每拍卖100万元,只要缴1.2万元的税;但是国内居住者每拍卖百万元就只要缴税3000元到2.4万元。
根据财政部统计105年综所税,国人在拍卖市场的平均租税负担率仅只有0.57%,有九成的申报户适用税率都在12%以下,实质租税负担率为0.4%,低于香港的0.5%及中国大陆2%~3%
立委的提案,希望拍卖文物、艺术品,采分离课税,适用分离课税,改采就源扣缴拍卖会落槌价1%的方式申报纳税,但是财政部认为会有三大影响,应该审慎评估:
一,量能课税原则:综所税采累进税率,文物或艺术交易是采分离课税,所以如果所得人累进税率低于分离课税者,税负会增加;但是高所得者适用高累进税率,就可以减轻税负,产生逆分配结果。
二,租税公平:高财富者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按低税率分离课税,恐怕遭外界质疑为富人减税。
三,合并课税原则: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多采合并各类所得办理结算申报制度,倘将文物或艺术品的财产交易所得改采分离课税,有违合并课税原则,且恐引发其他类型所得要求 比照适用,破坏税制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