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降税子法规公告 艺品交易逾50万 须留纪录

过去我国艺术品拍卖是依6%纯益率计为所得,再并入综所税5%~40%计税,实质税率约0.3%~2.4%。不过,文化部考量产业发展,拟定「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修正案」以调降艺术品拍卖税负,经立法院在2021年4月三读通过,将艺术品拍卖课税制度改为依成交价6%纯益率计为所得,并课征20%扣缴税款,实质税率一律为1.2%。

文奖条例也规定,海外业者来台举办文物、艺术品展售,在文物、艺术品入关时,由国内主办单位或举办参展、拍卖业者、团体向海关提供书面保证即可,不用再预缴5%营业税保证金,减轻业者负担。

而财政部与文化部在19日完成子法规「文化艺术事业办理展览或拍卖申请核准个人文物或艺术品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办法」、「参展或拍卖之文物艺术品标本进口免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主要为资格规范及洗防法措施。

依照子法规,国内举办参展、拍卖主办单位需为依法登记立案法人团体、私立博物馆、美术馆、画廊、艺廊、会展公司、拍卖公司等,且主办单位至少要在拍卖一个月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若逾期,文化部将不受理;另主办单位若积欠海关税费或具备虚伪文件前科,我国可否准其文物、艺术品进口。

财政部也强调,因应洗防法,如有单一艺术品拍卖金额超过50万元,主办单位要留存两类资料,包括买卖双方(或代理人)身分证明及联络方式,还有艺术品交易日期、品项、金额纪录及税务申报资料等,避免艺术品拍卖成为洗钱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