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避险交易降税子法规出炉 明定降税适用范围

权证避险交易降税子法规出炉 明定降税适用范围(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权证避险证券交易税从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财政部预告《权证避险专户股价交易适用证券交易税第二条之三第一项规定办法草案》规定出卖认购(售)权证避险专户的标的适用的条件、适用优惠税率条件、范围及避险必要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权证发行人为提供所发行的认购售权证流动量,自行或委任其他流动量提供者,以回应报价要求或主动报价方式履行报价责任,而于认购(售)权证上市或上柜日至到期日期间,依风险管理措施自行或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建立及调节避险部位,出卖认购(售)权证专户内标的的股票,每日交易成交总金额在避险必要范围内之部分,按每次交易价格的千分之1课征证交税,超过部分则不适用。

避险必要范围基准是「按权证避险交易明细表-每日相同标的股票的各档权证交易资料」「合计」栏位内所列「预计卖出的股票避险金额」认定之。但融券卖出标的股票避险部位,按该金额细项项目「卖出认售权证」及「避险比率变动卖出股票-认售权证」总数认定之。

按约定行使价格出卖的股票与权证持有人价格认购售权证避险专户内的股票超出基准的部分,如经查获短漏缴税额,则依规定补征并且论处。

此外,权证发行人必须订立适当的管控机制和查核程序并落实执行及留存纪录。并且税捐机关因业务需要,可以要求权证发行人提供履行报价责任买卖认购(售)权证及认购(售)权证专户内标的股票的买卖纪录,权证发行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