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十年落日条款 艺品拍卖所得 有效税率1.2%
立法院30日三读通过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修正案,在境内的文物或艺术品透过展览、拍卖活动交易的财产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按成交价额的6%为所得额,税率20%,即有效税率为1.2%,并设有落日条款,实施期为十年。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在2002年6月修法后,18年来未修正,为因应社会变迁、吸引国际拍卖公司来台,并配合2019年通过的文化基本法公布施行,修正后不再局限于奖励与补助,兼具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目的,因此法案名称修改为「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并增订「权益保障」专章。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让文物与艺术品拍卖所得实质税率降到1.2%,外界担忧会成为有钱人的避税管道,因此经过朝野协商后,订出落日条款,兼顾税基与公平,最终朝野达成共识,同意维持1.2%税率,并设下十年落日条款;而在期限届满前半年,行政院得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实施,并送立法院审议。
另外,三读条文明定,厂商承办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艺文采购,应为该采购案件中与厂商直接发生契约关系而未能投保职业灾害保险的劳务提供者,投保含有伤害、失能及死亡保障的商业保险。
朝野在审查时,对实质税率调降为1.2%,意见不同,在野党认为,文化部该项租税优惠未定实施期限,违反财政纪律和纳税人保护法,公然违法。执政党则认为,修法精神是分离课税,让大家愿在台湾进行艺术品交易,扶持艺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