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大台湾内容 政院:投资文创专案享50%租税优惠

行政院会6日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黄婉婷摄)

行政院会6日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增订黄牛条款,个人或事业除投资相关事业外,投资专案亦可享租税优惠。草案明定投资文创公司,可在投资额20%以内,自有应纳营所税年度起5年内,每年最高抵减所得税额总额50%。

行政院长陈建仁指出,文创法增订第27条之1、第27条之2、第27条之3,是促进本国原生文化内容IP开发、产制及流通,鼓励民间多元资金挹注,并提供投资租税优惠措施,以引导民间资金共助台湾文化内容产制量能升级点火,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品牌在国际市场能见度及影响力。

文化部长史哲表示,修正草案说明以影视音及台湾内容为核心发展的产业为「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个人或事业除投资相关事业外,投资专案亦可享租税优惠,后续将积极赴立法院沟通,期盼修正草案能尽速三读通过,促使台湾文化内容加速主流化、国际化,并保障国人公平文化近用权。

文化部指出,为促进我国原生文化内容智慧财产开发、产制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等营利事业,投资以影视音及台湾内容为核心发展的「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文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专案,并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额20%以内,自有应纳营所税年度起5年内,每年最高抵减所得税额总额50%;个人亦即天使投资人,投资高风险新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及由国发基金共同投资的专案,现金投资50万元,并持有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额50%以内,自持有届满2年的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内减除最多300万元。

文化部说明,过去文创产业虽已有投资抵减相关规定,但文创法仅有公司投资本身于文化创意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的支出,得依产创条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减免税捐;而电影法规定,2015年电影法修法起10年内,公司投资从事国产电影片制作的事业,仅限持股达3年以上始得抵减营所税等。

文化部表示,此次修法考虑现行相关抵减有过多限制,实际鼓励投资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适用对象特别兼顾事业及个人;投资标的除常见以公司或事业为主体外,更加入符合影视音实务的专案型投资,如投资一部电影等亦可适用;持股时间亦由3年放宽为2年,事业最高抵减率20%、个人最高减除率50%等。

史哲表示,期盼透过租税优惠,引导民间资金注入,另搭配政府投资、补助资源整合等各项政策工具,促使国家战略重点文创产业共同壮大台湾内容成为文化黑潮,让国际看见台湾将以最强韧的护国神山辅以台流,温暖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