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鲑鱼返乡!政院通过海外资金回台专法 优惠税率4%起
▲行政院今日通过专法,提供台商、海外资金回台优惠税率,鼓励台商爱台湾。(图/免费图库pxhere、示意图)
行政院今(11)日讨论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也就是俗称海外资金汇回专法,根据草案的规范,台商海外资金汇回第一年的优惠税率是8%、第二年则是10%;如果在期限内完成实质投资,可以申请50%税款,也就是最低税率4%~5%。
根据行政院的草案版本规划,适用对象为汇回境外(含大陆地区)资金;营利事业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之境外(含大陆地区)转投资事业获配并汇回的投资收益。
而个人营利事业汇回境外资金者,就可以一规定课税,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两岸关系条例及所得税法规定课征基本税额及所得税,且一经择定不得变更。
依据草案规范,只要台商汇回存在银行的资金汇入专户时扣取税款,第1年汇回税率8%;第2年汇回税率10%;如果在期限内完成实质投资,就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税款一半,也就是税率降至4%至5%。但是如果有违反规定者,像是五年内提取专户资金、原本实质投资转作其他用途、以及购置不动产的话,就是按照原有的税率20%补缴差额。
资金运用方面,只能朝三方向运用,其一,实质投资:直接投资产业或透过创投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重要政策产业,投资产业之项目、投资计划支出范围等,授权由经济部拟订子法规,报请行政院核定;其次上限5%,但是不能购置不动产;三,金融投资上限25%,应于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其范围与方式授权由金管会拟订立子法。
且在专户内的资金,未从事金融或实质投资资金(除了自由运用的部位之外),应于外汇存款专户内存放达五年,届满五年后第六年只能提取三分之一以内,第七年得再提取三分之一以内,第八年才可以全部提取,也相当程度限制资金炒房。对于资金运用的监管,在金融投资方面,应于专户内投资于金管会规定的金融商品达五年,期限届满后才可以分三年提取。
▲鼓励台商回台投资,也期望可以带动台湾经济以及增加就业机会。(图/翻摄自Pixabay、示意图)
最低税率4%起 实质投资应在两年内完成,可展延一次
实质投资方面,必须要在一年内提出具体的投资计划并经经济部核准,直接投资者应于二年内完成,但可以展延二年;透过创投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投资期间应达四年,且该创投或基金投资重要政策产业应达一定比例;自由运用部分,如果查到购置不动产,就要补征20%的差额。
财政部表示,海外资金汇回专法主要是为引导个人汇回境外资金及营利事业获配且汇回境外转投资收益,回台进行投资,期能有效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及增加就业机会,财政部也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尽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