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将落日 2794亿元资金鲑鱼返乡!
▲财政部统计,在减税效应下,已有超过2500亿元资金从海外汇回。(图/记者吴佳颖摄)
由于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即将于下个月8月15日落日,近2个月申请金额明显增加,财政部说,单月申请金额都超过新台币百亿水准,截至110年7月13日,总计引导2749亿元境外资金申请汇回,获准并实际汇回2,536亿元,其中逾910亿元已实质投入国内产业。财政部官员说明,申请汇回的件数共1331件,其中已汇回的个人资金为804件,金额达988亿元,已汇回的营利事业(企业)资金为398件,金额达1547亿元。
财政部特别提醒,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申请期限到110年8月14日止,考量目前因国际货币宽松政策,国内资金充沛,尚无延长施行期限的规划。有意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之个人及营利事业,可备妥相关文件向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营利事业登记地国税局提出申请。
境外资金汇回专法系引导资金回国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所提供的限时租税措施,施行期间仅2年,在第2年期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提出申请且在核准期限内将境外资金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者,由受理银行按10%税率扣取税款,免依一般所得税制按20%税率课税。
个人及营利事业经核准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规定课税者,应于核准后1个月内向受理银行办理外汇存款专户开户,并将境外资金汇回存入该专户;无法于期限内汇回存入者,得向国税局申请展延1个月,尚有充足时间办理资金汇入作业。
此外,台商可于资金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之日起算1年内,向经济部申请以该汇回资金从事实质投资;经依规定从事实质投资并取具该部核发完成证明者,得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前已纳税额之50%,以第2年申请汇回适用10%税率者而言,实质税率为5%,较一般所得税制适用税率20%优惠,请台商把握时限,尽速提出申请。(相关资讯详网站专区: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340b57b1acb84e658f467ba4eec0adce)
为防杜跨国企业或个人藉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下称CFC)保留盈余不分配,规避我国税负,财政部前已增订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规定,建立营利事业及个人CFC制度。复依立法院制定境外资金汇回专法时所通过附带决议要求,财政部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落日后,将审慎评估规划CFC制度之施行日期,并持续关注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推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定(GLoBE Rules)」(即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后续发展,适时研议精进相关课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