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参奖励或投抵仍适用 企业并购 租税优惠不打折

财政部指出,依照企业并购法规定,所谓并购可分为合并、分割、收购等三种,但如果被并购公司适用租税优惠像是促参案件免课营所税、投资抵减等,只要仍符合适用条件,可独立计算其所得额以适用优惠、权益不打折。至于被并购公司的亏损扣除额度,则须依股权比例计算适用。

促参法规定,若民间企业参与促参重大公共建设案,自开始营运且有课税所得、可享有五年免课营所税优惠。另外,产创条例则规定企业可申请适用研发投资抵减优惠,企业可选择在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所税额,或是在支出金额10%限度内、三年内抵减各年度营所税额。

不过,按企并法第42条规定,适用促参奖励或投抵优惠企业被并购后,必须个别计算其独立收入,像促参案是绑定投资计划,所以公司即使被并购,仍以该团队后续参与促参案件的收入为减免营所税范围

举例来说,A公司参与促参重大公共建设案件、每年所得为800万元,假设A公司在第二年被B企业并购、仍维持既有营运团队,后续还有三年的免税优惠,B企业在申报营所税时,仍有三年可按每年800万元额度减免所得税

虽然我国被并购企业的投资抵减、租税优惠皆绑定研发或投资计划,可独立计算所得再减税,但被并购企业的十年内亏损扣额度必须依所得税法规定、按并购后的股份比例计算。举例来说,若A被B并购,公司股东以100%的A公司股权换得10%的B公司股份,假设原本A企业有100万元亏损扣除额度,也必须按10%比例转换为B的亏损扣除额度、即为10万元。

过去部分会计师主张亏损扣除也应该要比照投资抵减,独立计算并全额适用。财政部指出,投抵或促参优惠皆属于绑定投资案,当适用投资要件消灭时也会一并取消优惠、较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