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新制上路 独资商号也要缴营所税

记者徐珍翔台北报导

民众独资合伙做生意得小心,我国两税合一税制今(2015)年已从「完全设算扣抵制」修正为「部分设算扣抵制」,未来商号结算、决算或清算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在申报时,须先缴纳当年度的一半税额;商号年度所得扣除前述税额后,余额再由各合伙人盈余分配比例申报所得。

财政部表示,独资、合伙商号办理所得税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时,原本不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直接以所得额并课独资者或各合伙人的综合所得税;但随着两税合一今年起施行「部分设算扣抵制」,最快今年就有商号会受影响

未来独资、合伙商号必须先缴纳全年纳税额的一半,再用所得额减除「那一半」额度,剩余金额由独资者申报所得,或者按照各合伙人的盈余分配比例计算所得,并课综合所得税。

须注意的是,一般商号会在明年5月结算申报「104年度所得税」时适用;但独资、合伙商号假设在今年1月1日后结束营业,就得提早处理营利事业所得税事宜,在决算或清算申报时,必须适用新规定

举例来说,某独资商号于在今年4月结束营业,因此必须办理今年1月到4月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申报,假设该商号今年前4个月的营利事业所得为1,000万元,依照营利事业所得税率17%计算,可得该商号应纳税额170万元;此时,该商号必须缴纳一半营利事业所得税,共85万元,之后再将所得额1,000万元减除前述已纳税额85万元,剩余915万元则列为该独资者的营利所得,并入课征综合所得税。

上述商号若为合伙且持续营业,状况则不同,假设该商号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为3,000万元,合伙人包含甲、乙两人,双方盈余分配比率依序为60%、40%,此时,商号应在明年5月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

用3,000万元计算该商号年度应纳税额后,可得510万元(税率17%),商号同样得先缴半数──255万元;商号年度所得3000万元得先扣除这255万元,才依照甲、乙两人的盈余分配比例(6比4)计算收入,因此,甲合伙人应申报1,647万元营利所得,乙也得申报1,098万元,然后各自并课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