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过世 继承独资商号变「头家」 营业税这样算

继承父亲留下的独资商号,这种情况不用缴纳营业税。 (图/shutterstock达志)

小李因父亲死亡而继𠄘其留下有使用统一发票的五金行,申请独资商号负责人变更时,需就所继承余存货物及固定资产开立发票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88年3月11日台财税第881901692号函释,独资组织之营业人因负责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并申请变更负责人,继承人所继承之余存货物及固定资产,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之范围,免课征营业税。

但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是单纯的独资组织转让或变更负责人者,原负责人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予新组织或新负责人之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以小李的情况来说,原五金行的负责人李爸爸死亡,继承人小李继续以独资组织经营,申请变更负责人为自己,则小李继承的余存货物及固定资产,免视为销售货物课征营业税。

但若小李成为负责人后,之后将五金行转让给友人小吴,这时小李应将该五金行余存货物及固定资产,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