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变多!老爸过世 阿嬷、妈妈重度身障 少做1事亏大

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扣除额,需要在继承日前取得证明。(图/shutterstock、达志)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及第2项规定,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严重病人,且非抛弃继承权者,继承人在申报遗产税时,就符合条件者,可加扣身心障碍扣除额每人693万元。

但原则以继承开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证明,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为限。

该局补充,上开对象倘未于继承日前取得重度身心障碍证明,惟能提示医院鉴定文件,证明于继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碍之条件,继承日后才基于相同事由,向社政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该份证明,仍可准予依规定扣除693万元。

举例来说,甲君于113年1月间死亡,遗有配偶乙君、儿子丙君及母亲丁君3人,丙君于同年7月办理遗产税申报,检附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碍证明,列报2人之身心障碍扣除额1386万元(693万元*2),国税局查核发现,乙君未抛弃继承,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碍证明取得日期分别为113年5月(继承日后)及112年12月(继承日前),而丙君无法提出乙君于继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心障碍之相关证明,故无法适用扣除规定,所以本件仅得扣除丁君之身心障碍扣除额6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