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合伙商号注意 漏税可能被罚2倍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独资合伙商号如有短漏报所得额,除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因综合所得税短漏报营利所得,应依法补税及处罚外,该商号的营利事业所得税仍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4项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独资商号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全年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嗣经国税局查获甲商号短漏报课税所得额120万元,除应就其资本主A君综合所得税因短漏报营利所得120万元补税及处罚外,甲商号虽无须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但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120万元,按109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计算的金额24万元(120万元×20%)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吁请独资合伙商号应注意依规定正确申报,倘因疏失而有漏报所得额情事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税法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