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福音!独资、合伙企业省负担 营利所得并入综所税即可

企业老板福音国税局表示,如果是独资合伙的组织,可以将营利所得并入综所税计算,免再计缴营所税。(图/pixabay、示意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南区国税局表示,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已于108年5月1日展开,今年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只须办理结算申报,无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而是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以简化税政并减轻其税负

南区国税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71条,独资、合伙组织的营利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营利所得直接归课资本主及合伙人综合所得税,新规定自108年5月申报107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开始适用。

举例说明,若甲君独资经营A商号,该商号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所得额为80万元,甲君只须将该商号的营利所得80万元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申报,计算出综所税应纳税额缴纳即可,免再计算及缴纳A商号的营所税应纳税额,大幅减轻小型企业税负。

南区国税局提醒,独资、合伙组织虽无须计算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但仍要依规定申报,请独资、合伙组织的营利事业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