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变卖存货 要课营业税

疫情冲击下,部分商家无力经营,只能转卖他人。国税局指出,不管独资商号是转让、变更负责人还是申请注销,只要是有转卖存货及固定资产给他人仍视为销售货物行为,必须课征营业税。此外,若为解散或注销,必须依序办理决算与清算。

依照营业税法第3条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应视为销售货物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官员指出,当独资商号负责人从原本头家换成新头家时,名义上还是同一家商号,但是原头家将存货及固定资产转让给新头家时,其权利义务已经移转,所以独资商号会出现开立销售发票给自己的情况,新头家必须先行报缴营业税。

不过,官员表示,若新头家接手独资商号后,把店内存货制成产品卖出,可依照进货与销货凭证向国税局申报扣抵税额

举例来说,某家独资商号每月销售额超过20万元、因此已在使用统一发票,原头家A考虑到经营维艰年岁已到、与受让人B签订契约,A把商号经营权以120万元转让给B,同时也将50万元存货及50万元固定资产一并移转。

依营业税法规定,A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给B时视为销售货物,必须依照商号名义开立总销售额100万元发票、对象为该商号,并依法报缴5%营业税、即为5万元。

若B生意也冷清,50万元存货之中仅造出10万元商品卖出时,可依进项发票(50万元)和销项发票金额(10万元)差额试算营业税,并取得营业税留抵税额即2万元。

官员也提醒,若商家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必须依序采取决算、清算两大步骤,其中决算期限主管机关核准后45天内要完成申报,必须向国税局申报企业从前一次报税后到解散、废止、合并、转让日前的营所税,并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