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来台卖碳权 课征20%营所税

碳交所国际碳权交易平台预计12月底营运,据了解,碳交所已和国际独立碳权核发机构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GS)合作,预计12月下旬就会有首批碳权、约五至十个案子开卖。

财政部透露,订定公告相关课税原则,主要是碳交所向财政部传达需求,且态度上有点「急迫」,因此订定相关办法,未来外国营利事业透过碳交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国外减量额度,相关所得将课20%营所税。

财政部说明,这部分因为是透过台湾的平台交易,属于外国营利事业的台湾来源所得,所以是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3项规定来课征营所税。其中,卖碳权的外国营利事业如果可以提示帐簿、文据供查核,可以出售国外碳权交易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核实计算交易所得。

但考虑多数外国企业所售碳权取得管道多元,可能有自愿减碳额度,也可能是在国外交易后取得相关碳权,恐难提示帐簿、文据核实计算,这类业者将按交易收入、以净利率10%来核计交易所得。

举例来说,甲外商来台卖100万元碳权,如果可举证成本为60万元,就依40万元为所得基准课税。若甲外商没办法互列举成本,则以100万元的10%,即10万元为交易所得课税。

财政部表示,相关外国营利事业在台湾境内如有固定营业场所,出售碳权收益的营所税应由其固定营业场所申报。至于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者,则由台湾碳权交易所依相关规定,于交易价款中扣除并代理申报纳税。

财政部强调,外国营利事业后续如果可取得相关证明,在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内,都可提示相关帐簿、文据,申请核实减除该收入相关成本费用,重行计算所得额,并退还溢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