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来台卖碳权 符合两条件可免税
例如,倘适用的所得税协定参采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税约范本内容,且该项所得符合该协定第13条(财产交易所得)规定者,出售碳权交易的所得仅由协定伙伴国课税,即于我国免税,可避免该所得于我国及协定伙伴国双重课税的情形。
换言之,来台卖碳权的外国企业,只要符合属于台湾签署所得税协定、以及适用OECD税约范本第13条规定,出售碳权利益在台湾即可免税。
财政部表示,目前签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共35个,财政部持续配合经贸或外交需要,致力与理念相近国家积极推动洽签所得税协定,营造合宜、稳定且有保障的租税环境。
依所得税协定课税权分配约定,所得来源国提供合宜减免税措施、居住地国提供税额扣抵,协助从事跨境经贸活动之个人及企业消除重复课税,有助促进双边贸易及投资活动。
例如协定伙伴国居住者未于我国构成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PE)取得的营业利润,可于我国享有免税待遇;自我国取得符合规定的股利、利息及权利金可享优惠扣缴税率;于我国提供受雇劳务取得报酬,倘符合适用协定所订要件者,于我国得享免税待遇;由于所得税协定系平等互惠适用于双方居住者,我国居住者于协定伙伴国从事类似营运模式,亦可在协定伙伴国享受相同协定利益。
再者,若双方主管机关适用协定产生争议时,纳税义务人得申请相互协议程序,透过双方协定主管机关致力沟通解决,消除或预防重复课税争议。
财政部强调,由于所得税协定提供上述合宜减免税措施机制,消除跨境所得重复课税,有助打造我国合宜、稳定且有保障的租税环境,增加我国投资环境对外商吸引力;依所得税协定互惠适用原则,我国企业于协定伙伴国从事上述经贸活动取得之所得,可对等于协定伙伴国享有减免税待遇,避免双重课税负担,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有助台商全球布局,财政部将持续拓展所得税协定网络,促进经贸发展及经济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