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配KY公司股利 应并计课征营所税

获配KY公司发放的股利,应并计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图/摘自Freepik

营利事业因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的股利,应并计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

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

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相关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于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征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于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征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