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出售碳权 课税方式出炉

台湾碳交所8月成立,将依照环境部规范,先于年底前上架国外碳权,明年进一步推动国内碳权交易。因应国外碳权即将在台交易,碳交所正积极找买家。财政部则配合于昨日发布解释令,规范外商在台出售碳权课税方式。

财政部指出,外商透过碳交所出售国外碳权所得,属于我国来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3项规定课征营所税。其中,出售碳权的外商若在台湾有固定营业场所,应由固定营业场所办理申报,税率为20%。如果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财政部官员指出,将由台湾碳交所依10%净利率计算所得,并按扣缴率20%计算应纳所得税,在交易价款中扣除并代理申报纳税。举例来说,交易所得100万元,净利率10%、扣缴率20%计算,应课税2万元。

外商若主张有帐簿、文据等可证明成本资料,官员表示,可以在碳交所代办并扣税后,于取得收入之日起算的10年内,以相关帐簿、文据,向台湾碳交所所在地的稽征机关申请核实减除收入的相关成本费用,重行计算所得额,退还溢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