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商在台出售碳權獲利 課稅方式出爐

财政部今(4)日发布解释令,外商在台湾碳权交易所出售国外碳权,属于我国来源所得,应依法课营所税。若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应由固定营业场所申报;若无固定营业场所,则是直接由碳交所在交易价款中扣税,并代为申报。

台湾碳交所今年8月成立,目前正规划协助企业代购境外碳权。针对外商在台出售国外碳权取得收入该如何课税,财政部今日发布解释令。

财政部指出,外商透过台湾碳交所出售国外碳权之所得,属于我国来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3项规定课征营所税。

财政部表示,若外商可提出帐簿、文据等,应以出售国外碳权交易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核实计算交易所得;若无法提出证明,可以交易收入按净利率10%计算交易所得。

财政部表示,出售碳权的外商若在台湾有固定营业场所,应由固定营业场所办理申报;若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则由台湾碳交所依10%净利率计算所得,并按扣缴率20%计算应纳所得税,在交易价款中扣除并代理申报纳税。

举例来说,若交易所得100元,净利率10%、扣缴率20%计算,应课税2元,碳交所会从交易价款中扣除。

此外,外商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内,提示相关帐簿、文据,向台湾碳交所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核实减除该收入相关成本费用,重行计算所得额,并退还溢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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